6. 退場機制有哪些條件?
一、退場機制:
本局執行路攔排煙檢驗稽查時,本局稽查人員現場檢查判定車輛有排放污染之虞者,本局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實施排氣檢驗或通知車主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排氣檢驗。
本局執行目測判煙稽查時,同一年度車輛第二次經本局目測判煙稽查人員判定有污染之虞者,本局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車主於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排氣檢驗。
車輛經民眾檢舉並經本局受理、查證及評定確有污染之虞者,本局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2項規定,通知車主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排氣檢驗。
倘車輛未依前述通知及相關規定接受排氣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者,本局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裁處外,並廢止車輛領有之有效自主管理標章。
經本局廢止有效自主管理標章之車輛,於完成改善並檢據環保機關出具之合格檢驗結果表及簽署柴油車自主管理應檢附資料,可重新向本局辦理取得自主管理標章。
二、其他:
本局核發各級自主管理標章,將作為本局後續規劃柴油車管制之配套措施。倘其他縣市及公私場所之柴油車管制措施,所要求應取得自主管理標章之條件有異於本方案者(如車輛馬力比等),請依其他縣市及公私場所訂定之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