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車管制策略


(一)加嚴排放標準:

  為改善柴油車廢氣排放污染問題,環境部參考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管制策略,訂定廢氣排放標準、辦理新車型審驗與新車抽驗及耐久保固等控管工作,並於各縣市設置排煙檢驗站,確保使用中車輛不致造成污染;環保單位近年更積極推動客貨運業自主管理,鼓勵車主主動定期維修保養,落實源頭減量,減少環境污染與業者困擾。未來各縣市環保局並將逐步推動劃設空品淨區,限制高污染老舊柴油車輛進入,以維護環境品質。排放標準如下表:

柴油車黑煙合格標準
出廠日期污染度(%)不透光(m-1)馬力比退驗標準(%)
(1993年)82年6月30日以前出廠(含)50%以下2.8車齡10年內:55%
車齡10年以上:50%
(1993年)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40%以下1.6
(1999年)88年7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35%以下1.2
(2006年)95年10月1日以後出廠30%以下1.0
(2012年)101年1月1日以後出廠20%以下0.6


(二)建立檢測制度:

  污染排放問題,於各縣市廣設柴油車排煙檢測站,由民眾檢舉及稽查人員目視判煙等方式,通知有污染之虞柴油車輛到站受檢,藉以有效管制柴油車黑煙排放。

  移動污染源係造成都會區空氣品質劣化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環保及交通主管單位加強管制重點,其中柴油車排放之黑煙最令民眾所詬病。環境部為有效管制柴油車各級環保機關除持續加強目視判煙、路邊攔檢、場站稽查、以及動力計檢測等柴油車污染管制業務外,更要求民眾檢測時須檢附維修保養證明,以有效掌控高污染車輛受檢前均已完成修復,達到污染減量的成效與目的。

  環境部呼籲民眾平時應注意車輛保養,並使用合法油品以及正確駕駛行為,避免污染排放,來共同維護空氣品質。環保機關將持續加強柴油車管制業務,倘經環保機關檢驗不合格者,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以確保柴油車排放品質 。

(三)檢測制度: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規定「使用中之汽車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之檢查人員目測、目視或遙測不符和第36條第二項排放標準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目前全國各縣市均已建置柴油車排煙動力計檢測站,對於民眾檢舉及環保機關目測不合格之柴油車,進行不定期抽驗,並配合車輛定期檢驗,是目前使用中柴油車污染排放之主要管制方式。

  各縣市柴油車動力計檢測方法是依據環境部公告之「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中「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及「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試驗」進行檢測,其中全負載排煙試驗方法係將油門踏板踩到底,依照引擎最大額定馬力轉速,設定三個試驗點,分別為該轉速之100%±50rpm、60%±50rpm、40%±50rpm。此三個試驗點分別模擬柴油車於高速行駛、緩坡行駛及陡坡行駛狀態;無負載排煙試驗方法則是將柴油車檔位置於空檔並吹除沈積物,然後急加速保持4秒後立即釋放油門踏板,回復至怠速,此試驗方法係模擬柴油車於怠速下,急踩油門其污染度情況。另外,目前世界各國執行柴油車排放粒狀污染物檢測程序(即黑煙檢測),多採行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例如:美國SAE J1667、歐盟FAS,其黑煙量測設備皆為不透光式煙度計;日本亦取消全負載黑煙測試,導入不透光式煙度計。因此,為與國際間柴油車管制法規接軌,爰參考各國管制規範,訂定「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以不透光式煙度計進行黑煙量測,109年10月1日起生效。

  目前各縣市設置之排煙檢測站,除透過目測判定不合格,以及民眾檢舉等來源之高污染柴油車進行通知到檢外,亦提供車主申請自動到檢服務,期促使車主能時常注意愛車排煙狀況,且於檢測不合格時能作為維修保養改善之參考依據,惟經通知在案之車輛並不提供自動到檢服務。此外,各縣市環保局目前均積極推動客貨運業自主管理/保檢合一制度,希望藉由督促業者自我落實之日常維修保養及不使用非法油品等措施,維持車輛在正常狀態,以免造成空氣污染。同時為提高業者參加意願,凡獲准參加自主管理之業者,就能享有一定期限內可免除路攔檢驗等獎勵措施,相關詳情可逕洽各縣市環保局。

  使用中柴油車不定期檢測工作,除依據空污法第46條規定通知有污染之虞到檢外,並依據空污法第45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與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執行路邊欄檢及油品抽查等工作,以落實柴油車污染管制業務,提昇全國污染減量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