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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9條規定,使用供移動污染源用之燃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及成分之標準,使用不符合標準之燃料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處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提醒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勿因一時貪便宜而使用非法油品,不但污染生活環境、影響身體健康及減短愛車壽命,一經查獲也將遭受高額處罰,得不償失。